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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高财富屡触监管红线 资金进入老板个人账户

时间:2016-10-09 编辑:简简单单 来源:一聚教程网

本报讯(记者王玉兵)近期以来,国家多个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大整治。一时间,不少中小P2P平台出现“震动”,或退出行业,另寻出路;或积极整改,迎合监管。但亦有不少平台依然我行我素,多有触碰监管红线的经营行为。在行业监管细则纷纷出台、经侦部门展开清理整顿的信号下,给网贷平台的规范问题敲响了警钟,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杜绝资金池、自融自保问题,以防范相关联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风险。
近日,有常州市民向本报爆料称,江苏常州宏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宏高财富)旗下的P2P平台宏高财富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未尽到平台义务,多处触碰监管红线。

资金进入老板私人账户  

据爆料人透露,他在宏高财富的官方网站进行投资时发现,该公司要求投资人的理财资金充值都是直接打款给法人罗授高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的对公账户,此行为已经涉嫌形成资金池。

  针对爆料人提出的疑问,5月5日,记者来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汀村东方南路33号--宏高财富的注册地,就此事向宏高财富法人罗授高求证。罗称:“资金不进我个人账户进谁的账户呢?这都很正常的啊。”记者表示公司对公账户与法人的私人账户是完全不同的账户。罗又称:“资金进入对公账户的话,成本太高了。”

记者了解到,P2P平台只是给借款人和出借人起着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而宏高财富直接把钱归集到法人私人账户,形成资金池,这应该属于吸收公共资金范畴,需要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许可。记者询问宏高财富有无金融许可时,罗称:金融许可我们肯定没有的,要有的话我们就可以开银行了。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之规定,作为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蕴藏的风险巨大,前期由平台归集投资资金,之后平台根据业务需要再分配资金去向,在这个过程中存在时间差,投资交易完成前会形成资金池,而资金池是P2P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借款方竟是老赖,贷前审核形同虚设

记者随机点开宏高财富官网在5月3日发布的一个名为“季通宝约标NO:001管某”的标的,虽然平台对借款人信息做了模糊处理,记者还是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了相关信息,借款人为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管郁明。记者查询得知,这家公司竟然是老赖,于2015年10月30日和2016年2月18日两次被列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失信执行名单,被执行标的高达5000万。

为何这样一个在银行贷不了款,就连飞机、高铁都坐不了的老赖能顺利的在宏高财富连续贷款?投资者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失信信息?面对记者的疑惑,罗称:“我和管总认识较早,对他的企业也比较熟悉,至于他的失信信息,我也是知道的,别说5000万,就是欠别人2个亿也和我没有关系的。”

运行一年无资金监管

记者向罗提出,希望了解一下宏高财富的第三方资金托管、第三方资金存管和风险准备金的情况,罗表示,宏高财富从2015年6月1日上线至今快一年了,还没有资金托管和存管,目前正在和双乾支付洽谈,有望于近期签约。至于风险准备金,是由公司自有资金作为保障,保证提现及时、足额。

作为一家P2P平台,没有资金托管和存管,没有风险准备金制度,而且资金还是直接归集到公司法人个人账户,宏高财富如何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罗称,一方面,公司有实体公司—宏高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保障,该公司目前在山东做一个外墙保温的项目,下半年在江苏淮安还有一个意向项目,是朋友开发的。另一方面,还有一家小型的担保公司为宏高财富提供担保,该公司老板也是我的熟人。记者想进一步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和担保公司名称,罗表示不方便透露详情。

5月5日,记者在宏高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4个车间都已经对外出租,有做五金、汽车坐垫弹簧等。据承租人透露,每个车间每年租金等费用大概10多万元。

截止发稿时为止,宏高财富累计交易额已达到1亿619万,代收金额为2300多万,涉及注册人数3000多人。
法律界人士表示:所谓资金池,就是借鉴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是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从法律上讲,资金池极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于该公司的操作行为将如何规范,希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度关注,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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